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总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含省部属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
二、调整标准
单位缴费率由7%降至6.5%,个人缴费率维持不变。
三、实施时间
调整时间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一年,至2019年11月30日截止。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抄送:县委各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11111111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